摘要
有学校、有学生、有校园,就会有学生校园伤害.由于现行法规对校园伤害没有专门的权威立法,人们便依据各自的理解在发生学生校园伤害后,向学校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不同的学校对出现此类问题后也存在着不同的态度,若双方态度不能协调,就会激化成更大面积的社会事件。由于在《教育法》中,对学生校园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校园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必有争议,下面进行肤浅的分析。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z2期319-320,共2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