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以期发挥预防和制止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现场的行为作用。然而,从该规定出台之日,就引起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众多争议观点。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在介绍域外相关立法情况,并对我国刑法规定和理论研究进行简要评述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以期深化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理解和认识。
出处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
2008年第S1期195-197,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West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