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定关系人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所作的进一步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共同受贿的主体范围。特定关系人的本质是通过身份关系取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并以此取得利益。特定关系人要根据其类型,分析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特定身份和共同利益加以认定。
出处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S1期144-145,共2页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