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运行模式解决的是法律运行的外部问题,即社会因素进入法律运行过程的制度化途径问题。我国实然的行政主导的法律运行模式,在解决这个问题上,与立法主导、司法主导的法律运行模式相比,存在功能性障碍,不能有效地保障社会因素尤其是反映社会底层民众的社会因素如习惯顺畅地制度化地进入法律运行过程之中。社会因素进入法律运行过程的状况,反过来决定了法律进入社会的状况。因此,这种行政主导的法律运行模式使我国法律运行存在制度性障碍,不利于我国法律的顺畅运行。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6期24-31,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