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紧急状态法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行政紧急处置权的客观存在,并以一套不同于平常状态下的法律体制来规制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行使,使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运作始终不能偏离宪政国家的法治轨道。通观国内及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状况和前期研究成果,以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相结合的视角,在界定行政紧急处置权涵义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行政紧急处置权法律控制,提出其具有立法层次不高、享有行政紧急处置权的主体不明确、行使行政紧急处置权的程序不完备、行使行政紧急处置权的救济途径不完善等不足,相应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紧急处置权法律控制的一些构想。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6期50-55,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重大项目(06&ZD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