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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救助弱势群体”语境下政府的“有为”与“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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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的特殊地位决定其在弱势群体救助中应在制度规范、道德引导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但由于行政官僚体系自身的局限性,必须与以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自身的教育,助其自救,方可最终实现有效救助。
作者 夏雷
出处 《魅力中国》 2008年第26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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