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00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7年《物权法》实行,国务院随之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相符合,需要修订。鉴于物业管理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立法听证会,就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09年第1期20-2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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