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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用工变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恶意倒派农民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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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钟某等6名女农民工于2004年6月进入某公司,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08年6月,公司考虑到钟某等人懂技术、有能力,决定继续留用这六个人。但基于2007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决定继续雇佣劳动者,则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此,该公司与劳务派遣部门协商,先将钟某等六人纳入劳务派遣部门管理,再由劳务派遣部门将其派遣到该公司工作。这样,既能继续用工,又避免了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该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有效吗?
作者 程成
出处 《农民科技培训》 2009年第3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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