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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上“老鼠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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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买入),待用公有资金提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在金融危机渐入深寒,中国股市仍在低谷徘徊之际,它的入刑表明了立法层规范证券金融市场秩序的决心。
作者 张维炜
出处 《中国人大》 2009年第3期26-26,共1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2

  • 1张明楷.关于增设背信罪的探讨[J].中国法学,1997(1):67-73. 被引量:55
  • 2《日本刑法典》第247条
  • 3《德国刑法典》第266条
  • 4处罚"老鼠仓"刑法遭遇尴尬专家建议应设背信罪[EB/O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 -04/29/content_8071599.htm.
  • 5曾宪文.制裁"老鼠仓":岂是一罚了之[N].检察日报,2008-05-28(003).
  • 6我国《证券法》第43条.
  • 7《"带头大哥777"一审获刑3年》,http://epaper.taihainet.com/html/20080524/hxdb90722.html.
  • 8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6.
  • 9《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卷)[K].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3,121,605-606.
  • 10"老鼠仓"与特定关系人都应入罪么[N].检察日报,2008-11-10(5).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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