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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所有权等流转行为将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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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确保维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司法政策性文件中要求,"各级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若干意见》规定,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
作者 邹丽春
出处 《农家科技》 2009年第2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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