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贪污受贿案件中赃款去向应否影响犯罪成立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刑法第382条和385条明确规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概念。但刑法未对贪污受贿案件中赃款去向应否影响犯罪成立作出规定。实践中,许多犯罪嫌疑人在侦察初期承认贪污受贿的赃款已据为已有,后改变口供,井拿出相应单据及证人证明该款项已用于各种名目的“为公花费”。笔者认为,这些辩解不能成立,这些款项的去向不应影响犯罪成立。建议制定一些具体标准,规范来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作者 樊玉芳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44-46,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