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北京市对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六种医疗费用做出明确规范。以下这些费用均不列入报销范围:一、各种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包含特需病房费)、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医疗服务费用。二、各种预防、保健性及非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三、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四、各种气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的费用。五、北京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和各种生活用材料费用。六、微量元素检查、老年人痴呆基础分型检测、骨质疏松治疗仪等费用。(原载《组织人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