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在分析比较关于破产原因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体例的基础上 ,进一步吸收借鉴德国破产立法成功经验 ,剖析我国现行破产原因立法的诸多需要检讨之处 ,放弃现行破产法对“不能清偿”所附加的不合理限制 ,主张把“债务超过”和“支付停止”作为清算中法人破产的独立原因 ,适用于所有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 。
出处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0年第S1期128-131,共4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