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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形沉默权”的客观存在及对策(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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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隐形沉默权”的客观存 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那么,在目前我国的刑事诉 讼中犯罪嫌疑人究竟有没有“沉 默权”呢?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 中有“沉默”的权利,但我们详细 考察司法诉讼实践,发现犯罪嫌 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却客观真实享 有一种与“沉默权”本质相同的 “隐形的沉默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虽 然继承和坚持了传统观念、坚持 职权主义的犯罪防止控制体系, 但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已逐 渐的、加速的与刑事诉讼发展的 世界性趋势不断靠拢。例如,新中 国成立以后,我国在刑事诉讼中 就制定了“不轻信口供”和禁止 “刑讯逼供”等政策原则。虽然这 主要是体现在证据方面,但也可 以看出我国的刑事诉讼出现了向 权利保障方向发展的萌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民主、科学的 轨道上迅猛发展。进一步加强公 民权利保障的观念也已在 197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中有了初步体现。“在刑事诉 讼制度日趋成熟的现代社会,刑 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开始确立和推 行。在国际标准的作用下,刑事诉 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表现为:职 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 式开始相互吸收与接...
作者 李建军
出处 《公安教育》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0期29-3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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