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在“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到了党的十五次代表大会,江泽民同志进一步阐明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和意义。现根据本人在学习当中的体会,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几个有关问题,谈点看法。 一、把法律交给人民,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前提 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体,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靠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辉煌的胜利,夺取了国家政权,并领导人民依靠人民取得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决定性胜利;同样,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也必须依靠人民的参与和支持。否则,依法治国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1996年2月8日,在第三次法制讲座中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里指的干部和群众包括了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农村、学校的干部和群众。只有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了,只有他们的参与和支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 邓小平同志...
出处
《公安教育》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0期31-32,14,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