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的合同立法对违约责任的规范,一直着眼于实际违约责任,但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展开,实践中常出现合同在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就有了明示或默示的毁约表示,另一方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救济措施。新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责任,这一立法的突破不仅完善了我国的违约责任制度,而且必将为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出处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23-24,共2页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