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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预期违约制度对当事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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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传统的合同立法对违约责任的规范,一直着眼于实际违约责任,但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展开,实践中常出现合同在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就有了明示或默示的毁约表示,另一方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救济措施。新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责任,这一立法的突破不仅完善了我国的违约责任制度,而且必将为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作者 牛建平
机构地区 重庆建筑大学
出处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23-24,共2页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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