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是中西部有关省区市可选择确有优势的项目,经国家批准后,享受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待遇;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可比东部适当放宽。二是国家优先安排一批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保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鼓励军转民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三是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企业,享受相应待遇。四是国家允许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在中西部地区。中西部省会城市可以进行国内商业、外贸、旅游方面的开放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