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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用包干办法支付生育津贴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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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邱某系福建某皮件厂女工,1993年11月7日与该厂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8年9月24日休产假。1999年1月10日回厂上班后,在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时,该广财务部门按厂里规定一次性付给邱某生育包干费2000元。邱某认为,自己生育系难产,生育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共花了1470元,加上生育津贴最少也应获得3000多元的生育保险。但该厂领导说,厂里女工多负担不起。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00年第7期43-43,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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