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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全残者作退休处理的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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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 我市尚未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机构。企业职工因工残废达到1-4级的,我们认为应该由企业按劳部发[1996]266号文的规定支付待遇。但企业认为,国发[1978]104号文并没有废止,所以应该按这个规定退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待遇。如果企业坚持自己的意见,怎么办? 冷水江市社保所冷水江市社保所: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00年第7期45-45,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关键词 因工残废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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