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评析[案例] 郭某系某化工厂职工,平时都是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1999年9月17日,郭某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乘坐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在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造成左腿肿伤,住院治疗20多天。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给予郭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5988.74元元。郭某出院后,要求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某化工厂认为郭某上班不是单位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须路线上,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郭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00年第9期42-42,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