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我是某乡镇建筑公司一名职工。1998年11月29日,该公司八处(不具有独主法人资格)处长与我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八处为我提供建筑用工手续,由我自己招用并可协助找部分工人,上交一定承包费。不参予行政管理,工伤责任自负。1998年11月27日,张某、汪某在安装钢结构时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摔伤,我个人支付了受伤人员医疗费,八处出人出车也支付了一定费用。1999年2月份,八处又派了19人到该工地。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00年第10期46-46,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