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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待岗期间企业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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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周某等3人系某电子仪器公司职工,1995年3月与该公司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6年6月17日,该公司因经营状况不好,生产任务不足,决定让一部分职工下岗待工。公司人事部门口头通知周某等3人暂时回家待岗,等候公司通知再上班。1998年8月10日。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00年第11期45-45,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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