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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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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该行为的效力,指出如果债权人没有在合同规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保证期间后,即使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 刘勇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6期111-113,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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