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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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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出处 《江西政报》 2000年第19期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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