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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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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后,我省城市房地产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实行了登记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1996年第2次常务会议有关议定,对城市房地产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开展了登记。同时,我省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章规定也对城市房地产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实施了登记管理。这种多头进行登记的状况影响了对房地产的统一规范管理,易造成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混乱,不利于维护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和有效保护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做好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保证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规范有效地进行,现就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山西政报》 2000年第9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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