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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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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分析了“携带凶器抢夺”的内涵 ,指出携带凶器应当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夺过程中 ,具有除抢劫之外的非法意图而暗携匕首、刮刀、枪支、铁棍、木棍及其它足以致人死亡或伤残的器械 ,虽然没有使用但却给被害人造成恐惧 ,形成精神强制的一种行为状态。
作者 邱福军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39-,共1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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