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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到期未付可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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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台商林先生问:本人是台湾建筑开发商,在大陆开发一大厦。大厦竣工后,某咨询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600平方米的写字楼。合同规定:买方分三次付清购楼款,前两次各为35%,最后一次为30%;在最后一次购楼款支付之后,才正式办理该写字楼产权转让手续;在合同签订并支付首期购楼款后,买方即可入住。
作者 林杉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两岸关系》 2000年第11期37-37,共1页 Relations Across Taiwan Stra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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