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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贵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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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贵,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新疆昌吉市人,农民。1998年2月19日被逮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建贵犯故意伤害罪,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贵持砖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建贵辩称:我本来不想帮我哥去打架,是我哥说他在酒桌上为我要债,温希伟不仅不给钱,反而还打了他,让我去给他争面子,我才去的。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0年第6期204-205,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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