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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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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72号《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资金利息扩大的部分损失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0年第5期157-15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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