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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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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级人民法院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受托案件,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委托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0年第3期94-95,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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