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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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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0年第2期60-6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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