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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信用社于1993年4月2日向赵某发放贷款10000元,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赵某本息未付,人也外出打工一直找不到。1999年7月6日,赵某回家后,信用社找到他,让其在信用社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了字,并让他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但赵某却称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已不对这笔贷款保护了,拒绝还款。请问,信用社能否依法追回这笔借款?
出处 《人大建设》 2000年第7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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