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0年4月29日《法制日报》以《镇党委随意换村官,市人大监督纠违法》为题,报道了湖北省枝江市顾家店镇党委做出决定,"罢免"该镇马家铺村依法选举的向兴国等3名村民委员会干部,又违法任命3名村民接替他们的职务的消息。这一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行为发生后,"枝江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对此案进行全面调查之后,限顾家店镇党委在3天内对非法免去向兴国等3人职务一事予以纠正"。读罢此文,笔者产生了疑问:对于这起违法事件,究竟应该由谁来纠正?人大常委会是否能够纠正党委的违法行为?这个问题颇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枝江市人大常委会直接监督顾家店镇党委纠正其违法行为是不妥当的,其理由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