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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人大代表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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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主动辞职、因故调离、迁出本行政区域或死亡、被罢免后,根据人大工作需要,应依法补选出缺代表。笔者从近日调查中了解到,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镇人大代表的补选工作中,由于补选人数少、范围较小、影响面不庞大,往往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不合法补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以选民不易组织起来为由,没让选民参加代表候选人提名活动,仅采用政党或人民团体提名的形式;有的不向选民告知其如何行使民主权利,仅强调举手表决即可,而没宣传其他补选形式:有的简单从事,召集远远不及选区选民半数的选民,或村民代表进行补选等等。这些作法都有悖于《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作者 黄朝安
出处 《楚天主人》 2000年第8期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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