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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检验真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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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戏剧》2000年第8期刊登了一篇题为《是真是假,耐人寻味》的小文。文中“大加讨伐”了一位×××,先是给其扣上一顶“贪师友之功为己有”的帽子:后又指斥其“大言不惭”地冒充翁(偶虹)门弟子。这两项罪名实是不轻。因为,论其对×××行为的定性,这位×××先生已不仅只是令该文作者“大开眼界”的“稀罕物”,而且从法理上讲已经在行为上“触犯”了我国《刑法》和《著作权法》。因为。
作者 田有亮
出处 《上海戏剧》 2000年第11期29-30,共2页 Shanghai Thea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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