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事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商事信用制度的建立,而作为商事信用表征的商事登记在我国商主体立法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从我国立法和实践的现状来看,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商事营业资格登记作为商事登记的两个重要方面存在定性不明、混淆不清、操作不统一的情形,而学者对其的讨论也大多集中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等实践性问题上,针对主体资格的回归和商事登记行为的公私法性质分析显得略有不足。因此有必要从我国商事资格登记准统一的立法模式出发,找到问题症结之所在,通过分离主义模式的构建和登记行为公私法性质的解构还原商事主体资格的本来面目。
出处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9年第3期42-47,共6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Ha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