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其对货物的补救是一项重要的补救措施。但是大部分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只是规定了履约期未满时卖方对货物的补救权,只有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履约期满后卖方对货物的补救权。当然为了维护买方的权益,卖方的这种补救权受到了各种限制,主要表现在:卖方原来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不符合合同的交付是可以接受的;卖方应该把补救的意图及时通知给买方。合理的理由可能存在于先前的商业往来、履约过程或者交易惯例以及缔约时的客观环境,补救权则可能包括对货物的调换或修理,而判断补救货物意图的通知是否及时也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值得我国合同法借鉴的。
出处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9年第7期107-108,共2页
Heilongjia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