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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期债权投资相关税费确认与计量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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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权 投资购买中所发生的金额较小的相关税费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这个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很难掌握分寸。笔者认为应商榷两个问题:一是税费大额与税费小额的计量标准应制定一个相关税费率;二是金额较小的税费不应计入财务费用,而应计入投资损益。
作者 徐汉峰
出处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41-43,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Polytechnic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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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1]http://sl.92.zj.cninfo.het/92gLb/Page-10.htm.2000-12-29(发布).
  • 2[2]http://www.e521.com/kjzz/cas/caso7c.htm.2001-01-18(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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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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