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组成的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省(区、市)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设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省(区、市)内终局鉴定或复核鉴定不具有科学性、客观独立性。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应确立省(区、市)内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凡司法鉴定都由处于客观中立地位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不设地域限制、次数限制。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2年第1期44-46,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