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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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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当出生"涉及到损害赔偿问题。目前国内外对此类问题的救济方式无非两种:或以侵权损害赔偿来主张救济,或以违约损害赔偿来主张救济。当然也有主张用侵权与违约的责任竞合方式来处理的。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负担,以及损害赔偿范围上有明显不同,因此,讨论该类案件之诉讼请求权基础大有必要。文章从"不当出生"之侵权客体,侵权客体的性质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采用侵权法律救济比违约法律救济对受害人保护更为有利。
作者 陈春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
出处 《理论导报》 2008年第4期49-50,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45,187-204

共引文献14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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