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无身份者帮助、教唆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场合,存在着一种理论困境——如按通说无身份者构成真正身份犯之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则与真正身份犯的主体相违;如否认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为真正身份犯的犯罪主体,又会缺失处罚非主体之共犯的正当性。针对这一理论困境,笔者提出了如下三种解决方案:方案一是革新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即否认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通说,解构真正身份犯从而使矛盾得以解决;方案二是以共犯独立说取代共犯从属性说,对无身份者、有身份者分别定罪,从而化解矛盾;方案三是在方案一的基础上,对犯罪主体进行重新界定,将其分为犯罪的主体资格与犯罪的主体身份,使无身份者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准身份",最终走出所谓的理论困境。
出处
《社科纵横》
2008年第5期82-84,共3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