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企业破产法》对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给予了足够关注,这在其条款中多处得到体现,但主要是在程序上的保证,而在最为敏感的、实际的清偿顺序上则采取了切割处理的办法,这无疑是一种处于利益矛盾夹缝下的"中庸"之道,把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交由具有强烈行政法色彩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虽然使得破产法的行政色彩得以减弱,但从本质而言,对职工的保护仍然依靠的是行政手段,不符合市场的要求。本文试图基于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角度构建一种职工主导型破产预警程序,能够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主动和公平的保护。
出处
《社科纵横》
2008年第6期91-93,共3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