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唯物主义法理学观形成于1835年到1846年初《德意志意识形态》出版这段时期,它的形成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835年到1842年上半年,即从马克思在大学就读到《莱茵报》创办前期,这是马克思确立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的过程;第二阶段,从1842年下半年到1844年初,即从《莱茵报》创办后期到《德法年鉴》创刊,这是马克思由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向唯物主义法律观过渡的时期;第三阶段,从1845年9月到1846年初,《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标志着马克思唯物主义法理学观念的正式确立。
出处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28-29,45,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