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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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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鲁劳社[2009]1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出处 《山东劳动保障》 2009年第5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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