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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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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鲁人社办函[2009]37号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出处 《山东劳动保障》 2009年第11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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