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认为,被征收财产索还的法理基础是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索还权"是宪法保护财产权的逻辑推论。对此,关键在于以"公用"作为征收之正当性基础的理论架构。"索还权"宜被设计成一项权利。基于"制度保障"相对于"个别保障"的功能性价值,在征收制度中应当适当规范"索还权"。对"索还权"法律性质的最佳解释方案应为德国法中的"公法上的请求权"说。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35-39,共5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