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获批预算虽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约束政府的收支行为,却不同于法律的执行效力。预算的计划性及其执行效力的弹性,本身就赋予行政机关和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裁量空间。除此行政裁量空间之外,要将预算执行中任何经费变动都报经立法审批,既不合立法审批的现实,又不符行政执行效率的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授权、设定条件等方式,进一步赋予行政机关或者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执行变更中的裁量空间,从而使行政权更好地配合预算的有效执行,使预算执行变更的行政裁量与立法控制保持在合理的界限之内。收入预算的超、短收,支出预算的经费流用与划转、经费追加与削减、经费扣押等,应当是执行变更的主要形态,也是设定裁量界限的规范重点。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5-10,共6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