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制度有悖临床医学科学且缺乏法律依据,随着患方举证能力的显著提高,建议借鉴"妨碍证明"制度,立法上保障患方举证权利及完善医疗证据保全制度,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确保司法结果公正合理。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72-76,共5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