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峡两岸实现"大三通"后,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会日益严峻。海峡两岸的法律冲突具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没有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没有中央宪法指导和特殊区际法律冲突等特点,现阶段可采取海峡两岸各自适用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或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适当时,海峡两岸可通过一定的机构或互派代表签订区际私法协议,以促进两岸冲突法的统一;在某些特定领域的部门法之间,可先期考虑制定统一的实体法;借助国际条约方式;广泛开展两岸学术研究机构或其他民间团体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作用等方式来进行解决,最终将"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变为现实。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56-61,共6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