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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林权登记及其法律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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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权登记源于林权管理和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但现今关于林权登记的规范与《物权法》并不能有效衔接,且缺少统一的林权登记簿样式,因此当务之急应明确林权登记的内容。传统的四权模式有其明显弊端,不能反映林权复杂的权利体系,也无法反映林权的动态变化。因此,林权登记应契合集体林权改革的目标,按照林权的具体权利类型确定登记内容,并以对抗效力和宣示效力区分不同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5-12,共8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基金 林旭霞教授主持的2008年国家林业局重点科研项目<林权问题的民法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为:2008-R17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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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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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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