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林权登记源于林权管理和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但现今关于林权登记的规范与《物权法》并不能有效衔接,且缺少统一的林权登记簿样式,因此当务之急应明确林权登记的内容。传统的四权模式有其明显弊端,不能反映林权复杂的权利体系,也无法反映林权的动态变化。因此,林权登记应契合集体林权改革的目标,按照林权的具体权利类型确定登记内容,并以对抗效力和宣示效力区分不同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5-12,共8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基金
林旭霞教授主持的2008年国家林业局重点科研项目<林权问题的民法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为:2008-R17